简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小编 23 0

简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介绍

简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录

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风险加权资产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财务实力和抗冲击能力的一个指标,是权益与资产之比。

1.资产=债务+权益

2.财务杠杆率=债务/资产

3.资本充足率=权益/资产

银行希望资本充足率越低越好。历史上,最低的资本充足率是4%。历史上资本金要求经历了一个从高到低的过程。资本金要求不仅可以保护银行能承受意外冲击,也避免银行进行高风险的行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进一步促进了信用评分工具的使用 ,因为如果银行能对风险进行有效区分,就可以计算出比预期低得多的资本充足率。这里的监管要求便是《巴赛尔协议》,它是跨国银行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保证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上采用最佳实践。

二、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由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由特别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执笔,在1988年完成,1992年开始实施。

巴塞尔协议I的方法非常简单,对四种资产类别设定风险权重:OECD国家或主权债务(S)的权重是0;OECD其他银行和公共部门机构(B)的权重是20%;住房按揭贷款(R)的权重是50%;其他贷款(O)的权重是100%。公式如下:

RWA=(0%×S)+(20%×B)+(50%×R)+(100%×O)

RWA即risk-weighed assets,风险加权资产。最低资本要求是8%。

巴塞尔协议I提供了决定资产风险水平的框架,定义了风险加权资产,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

三、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主要有两个缺点:1.对四大资产没有进一步细分风险;2.没有充分认识到证券对风险的缓释作用。因此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最终出版发布,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基础法和高级法。巴塞尔协议II涵盖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3.1 标准法

标准法与巴塞尔协议I的方法类似。标准法采用了11种风险类别的外部评级,这11种风险资产是主权和中央银行、非政府公共部门、多边开发银行、私人银行、证券公司、企业、住房、商业财产、高风险、其他资产和表外业务。

3.2 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就是用数学计量的在线价值法(VaR),其权重有银行自行测量。内部评级法分基础法和高级法。基础法由银行测算违约概率PD,其他VaR成分由监管部门规定;高级法所有VaR成分都由银行自己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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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内部评级法考虑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暴露(EAD)、期限(M)四个要素,分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两类资产。零售业务是指总体上风险暴露比例很大的贷款,包括中小企业贷款、住房贷款、小于一定数字的循环贷款以及大部分的固定期限贷款。不用考虑期限(M)因素。批发贷款包括企业、银行和主权贷款。批发贷款的特点是笔数少、金额高,每笔交易受到大量关注,客户风险和交易风险应该分别进行评级。期限和企业规模应在计算中考虑。

巴塞尔协议对违约的定义总结为以下几点:

1.90天逾期或超限

2.可以预见的很大可能发生损失

3.贷款已被核销或低价转让

尽管这个定义不直接在建模中使用,但是模型的坏账户定义也要与此高度相关。巴塞尔协议II很大程度上推广了信用评分。银行必须证明它们的模型可以区分不同等级的风险,必须至少包含七种风险等级和两个违约等级。风险在每个级别间分布合理,每个等级的风险暴露不超过总体的30%。

巴塞尔协议II迫使银行在基础设施上作一些重大调整,但由于小银行在EAD和LGD的估计上比较乏力,协议对资本金的减少未必能够覆盖实施成本和维护成本。因此,巴塞尔协议II显著地提高了银行业的准入门槛。

四、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计算凤霞加权资产需要输入的内容有两类:1.内部评级,如信用评分;2.巴塞尔协议II要求的必要信息,用于计算相关性再用于计算资本要求。核心企业贷款和三种零售贷款的资本金计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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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式如下:

相关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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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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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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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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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边际收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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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违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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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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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的资本要求是资产相关性、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估计值的函数,此外还要根据EAD和M调整。相关性很重要,因为它考虑了资产组合的风险分散。巴塞尔协议可以降低资本充足率,可以以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更低的资金成本。提高金融稳定性的代价是更高的金融业门槛和更难的小银行经营环境。

五、参考文献

1.《信用评分工具:自动化信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Labryant

【原创公众号】:风控猎人

【简介】:某创业公司策略分析师,积极上进,努力提升。乾坤未定,你我都是黑马。

【转载说明】:转载请说明出处,谢谢合作!~

简单了解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首要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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